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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龙燚”火锅卷入口水油事件

来源:     责编:     发布时间:2016-10-01

  温州网讯 “大龙燚”火锅卷入口水油事件有新进展。

  两名回收“大龙燚”火锅口水油的涉案人员,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已被鹿城警方刑拘。警方表示,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昨晚10时许,记者联系上温州市龙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称:“(大龙燚火锅)总公司派人来温调查此事,我现正在机场接机。”至于其他情况,她表示再约时间接受采访。

  两人涉罪已被警方刑拘

  “地沟油”案正进一步侦查

  知情人士透露,鹿城警方日前查处了涉及大龙燚火锅的一起“地沟油”案件。涉案人员毛某、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已被鹿城警方刑拘。警方表示,案件正在侦查中,案情不便透露。

  9月27日晚上在大龙燚火锅大南门店收油的男子,曾将回收来的火锅“口水油”送到位于市区城西街附近一处出租房,该出租房很有可能是口水油返工食用油的加工点。此次被刑拘的唐某就是该出租房的承租人。

  那么毛某、唐某回收的“口水油”,经加工生产后,到底销往哪里?

  鹿城区市监局滨江市场监管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包括昨天上午,他们最近已三次到大龙燚火锅新城店检查,均未发现问题。针对网传信息,他们昨天约谈了该火锅店管理人员,要求其提供相关原料的进货凭证等资料。

  该负责人表示,如果警方、鹿城区市监局有相关情况通报,或掌握新的线索,他们将及时介入处理。若警方最终查实该店确有问题,市监部门也将作出相应处罚。

  记者再探疑似加工点:

  发现“大龙燚”专用火锅底料包装袋

  非法回收的“口水油”到底在哪加工生产?是不是在位于城西街附近的疑似加工点进行?昨天,记者再次走访该疑似加工点,一探究竟。

  该疑似加工点所在的出租房房东说,几个月前他把房子租给四川籍男子唐某,但是10来天前唐某向他退房搬走了。“听说,有个收泔水的人威胁他(唐某),他就搬走了。威胁什么,我就不清楚了。”

  房东还说,这几天他把房子钥匙放在房屋中介所,准备再租出去。“也不知道他(唐某)出了什么事,最近几天老有部门的人来看这个房子,说是要调查,都来了好几拨了。”

  昨天中午,房东从房屋中介所那取回钥匙,打开出租房。房内,只剩下床垫、床头柜和几个编织袋等物,没有其他生活用品,确实已无人居住。

  不过,记者在该出租房内,发现了两个纸板箱,纸板箱上存有大量油迹,还沾满类似火锅底料的黄色物质。另外,在该出租房一暗格内和窗户外,均发现了塑料袋,袋内还存有少量黄色物质。

  暗格内发现的塑料袋,上面标有“大龙燚牌无渣型牛油火锅底料”等字样。该塑料袋与前天大龙燚火锅大南门店厨师长给记者出示的该店专用火锅底料的包装袋一致。

  疑似加工点“老板”

  曾在“大龙燚”大南门店承包洗碗

  昨天中午12时许,正值用餐高峰,大龙燚火锅大南门店内仍有不少空桌,上座率约2/3。据一名服务员称,过去中午一般都会客满,常常需要排队取号。

  对于被刑拘的唐某,店里的服务员大多认识。“他是承包店里洗碗工作的,老板一个月给他11000元,他还雇了两三个小工帮忙。”店内的领班介绍,唐某在店里做了一年左右,十几天前离职,离职原因他不清楚。

  这名领班承认他们几天前刚刚和温州中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科公司”)签订了泔水回收协议,“过去都是给一个私人收,他们拿去具体怎么处理我也不清楚。”

  市区餐厨废油由一家公司“独占特许经营”

  火锅店“口水油”处置涉嫌违规

  根据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饭店、餐馆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据《温州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与餐厨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和监管。

  2013年8月12日,市住建委与“中科公司”签订《温州市区餐厨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据该《协议》,市住建委代表市政府同意中科公司在市区从事餐厨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授予特许经营权,该特许经营权为独占特许经营,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目前在温州市区从事餐厨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的,只有中科公司一家。

  《温州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定,餐厨垃圾管理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等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理的制度。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未经许可的个人或企业,禁止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有关部门表示,此事件中,大龙燚火锅大南门店将“口水油”交由未经许可的毛某、唐某处置回收,已涉嫌违规操作。

  市政府曾多次召开专题会议

  要求加强打击“地沟油”违法行为

  据《温州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城管与行政执法部门(现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对市区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行为实施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有许可证无营业执照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查处在流通环节中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油类的违法行为。

  该《办法》规定,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禁止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自行或者交由他人生产、加工食品;禁止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或处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并予以行政处罚。违反规定的,由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对餐厨废油的处理,我市非常重视,市政府曾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加强打击“地沟油”违法行为。

  “口水油”加工返回餐桌

  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将“口水油”、“地沟油”加工后返回餐桌,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将“口水油”、“地沟油”等一律定性为“地沟油”。

  根据该《通知》,“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通知》指出,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责;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责;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的犯罪行为,而为其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或者提供便利条件的,以共犯论处。

  据《刑法》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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