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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格莱珉穷人银行的真相

来源:     责编:     发布时间:2017-04-27

近日,诺贝尔和平奖的获得者、小额信贷之父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又一次出现在中国公众面前,仍然是拥趸众多,掌声四起。

格莱珉穷人银行真相 格莱珉穷人银行真相

  作为格莱珉模式的贴身观察者之一,我认为有必要给大家再次解读一下格莱珉模式的核心要旨,当然也仅仅是个人的看法,更谈不上精准,但我还是希望能够帮助教授挡一挡各路纷扰,对格莱珉模式真正落户中国尽一点微薄之力。

  关于格莱珉模式,试验者、解读者众多,我认为最重要的几点必须清楚。

  一、格莱珉模式的本质是非盈利性的

  尤努斯教授反复强调其社会企业的特点,格莱珉本身并不是为了盈利而是服务社会、服务最底层的穷困人群。虽然格莱珉所推崇的社会企业是可盈利的,但不表示这种企业就是纯正的商业性企业。社会企业在追求商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同时,已彰显出与一般逐利性资本的巨大区别。

  这类企业对基础盈利的要求,仅是为了维持本身的长期存在,远低于其对社会效益、社会目标的追求。我们可以认为,一个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在很大程度上考虑社会效益的企业其资本的属性肯定是非盈利性的。

  这从格莱珉银行本身的极低资本回报率上(或者说完全不考虑资本回报率)也充分反映了这一特点。因此,纯粹的商业性资本来尝试格莱珉模式基本不会长久,大都是追求一种广告效应或者昙花一现,因为这种模式对比其它的同类型金融企业,盈利肯定是相对较低的,即使度过初创期,其成熟期的盈利也难以满足商业性资本逐利性要求。

  二、格莱珉模式的成功基础有两个必备条件

  一是可持续的社会救助资金、资源的注入;二是全金融牌照(特别是吸收社会低成本存款的许可)带来的利润形成的补贴与流动性的支持。纵观格莱珉的发展史,可以清晰地看到,早期尤努斯也经历了大量的磨难,正是陆陆续续的社会救助、慈善资金使其撑过了艰难的初创期与规模培育期,在教授获得世界关注特别是诺贝尔和平奖后,其获得的社会资源更是使格莱珉得到了飞速发展。

  政府出台了专门的《格莱珉银行法》并给出完整的金融牌照,格莱珉模式得以发展、壮大,并解决了金融机构急需的流动性问题。格莱珉特别的资本金来源组织形式也保证其长期以社会效益为重,不盲目追逐资本回报率。从这个角度看,格莱珉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正常金融机构的利润来弥补了该模式经营成本高、培育期长的商业劣势。

  至今为止,格莱珉全球复制成功的机构几乎均具备以上必备条件,最少是其中之一。反观尤努斯模式在中国多次不成功的案例,均主要受困于这两点,要么是早期的公益资金来源杯水车薪,无法形成连续的投入;要么是没有合法的、低成本的公众资金来源,形成不了可靠的利润补贴及流动性支持。当然还有很多其它不成功的原因,包括政府干预、执行不力、管理失控、模式走形等,但这些均是次要原因。

  三、格莱珉模式的本质是一种高效而聚焦的社会财富再分配的组织形式,并不是一个大家常规理解的成功信贷战术

  它的成功首先要满足前文所述的两个基础条件,最终才有可能达成将社会救助资金与资源定向输送给社会最贫困人群的目标。

  笔者在《社会信贷救助成本,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另类解释》一文曾经描述过一个名词----“社会信贷救助成本”,意指由于弱势企业创造了巨大的社会价值,而应在金融信贷资源分配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与政策补偿,以鼓励、推动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平等或优先对其提供信贷支持。

  这个成本无论是补贴企业还是补贴金融机构,都一定要体现在金融机构的盈利模式中,它必须等于或超过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信贷而产生的损失,以促使金融机构有连续投放的动力。实际上,对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底层贫穷人群而言,也存在“社会信贷救助成本”,因为通过信贷投入的社会救助资金,比起单纯发放公益性善款的方式来说,可以起到防止不公平分配、杜绝懒汉行为与鼓励就业的作用。

  从国家层面讲,与其任由贫穷人口的社会问题放大后再予其救济,不如用信贷的手段刺激有劳动能力的人工作。尤努斯教授的格莱珉模式,就是一个非常成功的社会信贷救助成本输出系统。它通过定向农村妇女、小额、较高息的方式防止信贷资金被挪用,又通过底层教育引导闲置人口就业,在组织形式上要比我们当下众多的救助方式更有优势。从这个层面上讲,信贷仅是格莱珉模式的表象,社会救助机构才是其最根本的属性。

  四、格莱珉模式的信贷战术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技术性, 千万不要忽视其真正的精华部分

  在格莱珉模式的战术要求中,有两个关键点往往被模仿者忽视或误用。一是五人小组,二是锁定妇女。格莱珉最初的五人小组是联保性质的,后来发现一但要求她们联保,带来的结果是五人小组培育更加困难,而且易形成一户不还几户均违约的现象,这种情况在中国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中也非常普遍,现在格莱珉新的模式已不要求联保。

  从商业信贷角度讲,五人小组的培育成本与时间压力巨大,对基层信贷人员的要求也很高,但正是这种培育,既创造了客户,也形成了客户的违约成本。正常情况下,底层客户特别是农村妇女,往往彼此都叫不出名字,她们普遍将农户贷款当作社会救济,根本没有还款意识,形成违约后通过法院等手段催收几乎无效,对未经教育的她们来说,信贷违约成本几近于零。

  五人小组既培育了客户,又将底层客户的违约成本从几乎为零提高到一定程度,通过经常性的小组会议形式使其形成违约成本,培养客户守信意识。更重要的是,五人小组的形成过程,也是对她们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与示范的过程,通过周期性会议与互相学习,提高其工作能力、个人尊严与守信意识。

  因此,这一过程是格莱珉模式的最重要基础。很多模仿者一开始会按此模式运行,但一段时间过后大都失去耐心,走上传统的信贷客户营销方式中去,导致此模式的最核心部分变异,最终归于失败。

  格莱珉另一个战术重点是将信贷对象牢牢锁定农村妇女,特别是之前仅仅从事家务劳动的妇女,这并仅仅出于重视女权、定向扶贫的考虑。一般情况下,这类妇女平时大都不参加商业性劳动,基本以操持家务为主。格莱珉通过小组教育与信贷刺激的方式,将闲置劳动力的商业价值挖掘出来,使之前不从事或很少从事经济活动的妇女充分就业,这种情况下产生的隐形工资收入可以支持格莱珉的还本付息。

  传统信贷人员认为格莱珉一年按52个周分期还本付息的要求,从投资回报率上看是不太可能实现的,那是因为他们恰恰忽视了隐形工资性收入这一关键要点。常规信贷机构一直认为,一定要将贷款借给那些有从商或生产经验的人,这样借款人才能有效利用资金并获取回报,金融机构才能安全拿回本息。

  但是格莱珉却另辟蹊径,将小额分散的贷款借给那些没有工作及生意经验的妇女,毕竟简单生产下的劳动力价值是相对可靠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格莱珉在创造社会价值的同时也获得了稳定的经济回报,可以抵消其巨大的培育成本、管理成本与风险成本。这个过程不是常规信贷机构通过发放贷款来获得投资回报分享的过程,而是通过培育五人小组,用贷款的手段激发闲置劳动力创造价值的社会教育行为!

  我们无比尊敬尤努斯教授,也钦佩那些格莱珉模式的中国试验者们。杜晓山、茅于轼[微博]、白澄宇、高战,他们以济世的情怀、满腔的热血投入到最底层农民的金融救助与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中去。正是他们多年的辛苦奔走与实验,让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了格莱珉的核心思想与在中国屡屡受挫的原因。

  我并不认为格莱珉是一剂神奇又万能的良药,可以解决一切农村金融问题,但它直指中国农村金融特别是扶贫金融的痛点,让我们深刻反思存在的问题。

  近十年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特别是农村金融的改革,从商业化、规范化的角度看似乎进步不小。农行离乡进城已登堂入室,农村信用社大面积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无论是公司治理结构还是业务合规管理均进步明显,成绩可圈可点。

  但是有一个新问题出现了,大家都进城了,大家都商业化的,谁来承担扶助农村的金融义务?中国当下农村金融服务的主渠道是谁?全国的乡镇几乎都没有了农业银行(3.380,0.03, 0.90%)的网点;农村信用合作社也纷纷脱下土的掉渣的工作服,披上了农村商业银行高大上的外衣。农村信用社最初创立的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

  从这个层面上来讲,它应该是承担农村金融服务与救助的主渠道,但现在竟然流行将其变成农村商业银行,商业化程度不断加深,其社会救助与农民自我救助的设计初衷严重被淡化。在中国的农村机构分布最广的另一个金融机构是邮政储蓄银行,但是该行由于历史的原因严重缺乏农村信贷经验,政府在政策上也没有明确其救助农村金融的责任,因此该机构反而成为将农村资金不停输送给城市的抽血机。

  近十年的中国农村金融,在宏观的发展方向上出现了与政府反复呼吁的金融下乡、服务三农的战略目标背道而驰的结果。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化、规范化、合规化进步了,而其主要应承载的社会义务及国家最需要的农村金融帮扶机制却被大大消弱,真可算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我们的农村金融机构不停地向上走,而格莱珉模式却努力向下沉,而且沉到了最底层。这是最可贵的精神,也是中国这类弱势农业大国最应该重视的方向。中国的农村信用社仍承担了农村金融的主要力量,但其日趋商业化的本质却让信贷资金越来越脱离底层农民,垒大户,做房地产,做城市同业的票据业务,这种现象更加加剧了农村金融服务严重失衡的矛盾。

  目前的金融服务基本能够满足农村的集约化经营及农业大户的信贷需要,但最底层的贫困农民问题仍然还是焦点,因为这个问题的本质是社会财富再分配机制的问题,也是社会进步的必须。弱势三农的“信贷救助成本”必须有体系化、可持续的制度与渠道保证。

  就格莱珉模式而言,其寓教于贷、寓救于贷的方式是科学的、损耗率较低的的救助手段之一,虽说不见得能够成为农村金融的主渠道,但政府如充分重视并给予足够的支持,完全可以形成对底层金融最有效的补充。中国农村信用社的特点非常符合格莱珉模式复制的基础条件:一是其可以吸储的全牌照,二是有足够的积累支撑格莱珉模式渡过漫长的培育期,三是完全可以部分改制为非盈利性的社会信贷救助机构。

  我们应该投入更多的社会资源与财力,推动一定比例的基层信用社向非盈利性的扶贫信贷机构转型,打造系统的、全面的、可持续的农村信贷救助体系,使其真正成为底层农民最重要的依靠。

  我也再次劝告中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P2P等类金融机构,如果没有实力、没有动机去做非盈利性的社会信贷救助组织,请别模仿格莱珉模式,也不要总是拉着普惠的大旗为自己脸上贴金。

  格莱珉并不是象IPC那样一个单纯的信贷技术,简单模仿的结果只能是东施效颦;格莱珉更不是万能良药,解决不了高息下的风险控制、信贷模式不可复制的问题。因为格莱珉的本质并不是一个追求盈利的商业信贷模型,只是一个优良的社会救助通道。

  中国三农金融一定不能仅仅依靠商业性金融机构实现,那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双丰收的设想,完全是无法实现的空想,因为中国农业太穷了、中国农村太穷了、中国农民太穷了。

  商业性资本,请从尤努斯教授身边走开,中国农村金融机构,到了你们该出手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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