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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成型燃料“摘帽”高污染 管控燃料不如狠抓减排

来源:     责编:张昊     发布时间:2017-04-11

                           

  4月2日,环保部印发《高污染燃料目录》(戳此直接查看目录)。与此前二次征求意见稿不同,规范燃用的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不再纳入高污染范畴。

  1月18日,经过内部征求意见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二次面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在二次征求意见稿中,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无论是否经过专业燃烧处理,均被纳入高污染管控燃料之列。其间,本报记者陆续接到成型燃料企业、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反映的相关情况,并在2月13日采写了《生物质成型燃料怎成高污染?》(戳此回顾)专题报道。事隔近2个月,在最终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生物质成型燃料成功“摘帽”。

  根据《目录》,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I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生物质成型燃料已从I类、Ⅱ类中成功“除名”,即使在最为严格的Ⅲ类名单中,也仅对其燃用方式进行规范,将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进行管控。

  对此,环保部大气环境管理司司长刘炳江表示,近年来,我国部分城市在燃煤锅炉改造过程中,由于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成本问题,开始选择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来替代煤炭,且使用量在不断增加。但在当前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化标准体系尚未建立,缺乏设备、产品、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情况下,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还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我们在第Ⅲ类最严格的管控要求下,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燃用方式进行了规范。我们绝对不是要禁止或限制使用成型燃料,相反,在规范的燃用方式下,我们是鼓励发展的,目标就是要按照《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促进生物质成型燃料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至此,在国家层面针对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有了明确的“鼓励”态度。

  除却非规范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作为管控程度最为严格的Ⅲ类燃料,《目录》还划定了两大范围:一是煤炭及其制品;二是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刘炳江进一步解释,对于煤炭及其制品,考虑到目前我国城市能源消耗仍以煤炭为主,所以,将煤炭及其制品划分为严格程度不同的三类进行管控。

  根据《目录》,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挥发分含量不能大于12%、5%和10%,对型煤的灰分含量无要求)属于Ⅰ类管控燃料。刘炳江指出,这一类别主要是考虑到中西部地区部分城市煤炭使用还存在规模化水平不高的现象,从鼓励煤炭清洁利用角度进行了界定。

  而Ⅱ类管控燃料,则是从提高煤炭规模化燃用水平的角度出发,提出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纳入禁燃范围。“煤炭的规模化燃用有利于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实现达标甚至超低排放,并且可以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刘炳江说,“针对第Ⅲ类管控燃料,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在迫切想要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情况下,有较强的经济支撑能力和充足的清洁能源供给量,在城市禁燃区可以选择禁止燃用所有煤炭。”

  同时,刘炳江也表示,由于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直接燃烧后对城市大气环境污染比较严重,所以,Ⅰ类、Ⅱ类和Ш类均将其纳入管控范围。

  刘炳江强调,此次出台的目录是综合考虑燃料品质、燃用方式和环境影响,将燃料分类分级,形成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组合,而不是简单搞“一刀切”的清单式目录。“因为我国幅员辽阔,不论是北京、上海、兰州还是中小城市,它们的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和改善目标、清洁能源供给量、经济承受能力都是不同的。此外不同燃料必须综合其利用方式和治污设施进行分析才能客观评价其对环境的影响。目录作为划定和管理禁燃区的基础和依据,必须适用于全国所有城市。”

  涉及各城市对《目录》的使用,刘炳江介绍,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是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责任主体。“城市人民政府既是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者,也是管理者。由于各个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现状、改善目标、经济承受能力、清洁能源供给状况差异较大,城市人民政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城市区域内划定禁燃区,因地制宜选择目录中的燃料组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逐步扩大禁燃区面积。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改善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

  依照《目录》,此次划入管控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常规燃料。工业废弃物和垃圾、农林剩余物、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均不属于目录管控范围。同时,《目录》确定的高污染燃料仅适用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或其他管理依据。

  针对《目录》涉及的具体范围,环保部也公开表示,未来,随着燃料品质的提高、燃用方式的改进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目录》将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社评:管控燃料不如狠抓减排

  两轮意见征询,半年修正调整,《高污染燃料目录》终现真容。生物质成型燃料成功“除名”,摘掉了高污染的帽子,让人欣慰。

  多年模糊不清的定位首次迎来“鼓励发展”的明确态度,生物质成型燃料这一被误解的好孩子终于得到“正名”,戴上了“小红花”。环保部门的这句“鼓励”来自于对反对意见的虚心听取。听得进不同声音,下得了更正决心,我们要为环保部门“点赞”,执政当如是。

  但就在两个月前,环保部门一纸《高污染燃料目录(二次征求意见稿)》曾让行业惴惴不安: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惨遭“灭族”,无论采用何种利用方式,均被齐刷刷地打入管控燃料之列,规范燃烧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也不例外。企业互诉不解,联名求“出列”;行业协会多方“走动”,欲为其正名。专家学者上书决策层,呼吁对成型燃料不要“一刀切”。

  功夫不负有心人。异于二次征求意见中的全盘否定,在终稿中,针对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的燃烧方式,目录分门别类,具体分析,告别了简单粗暴的“一竿子打死”。仅将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划为管控类,其他规范燃烧处理者得以“豁免”。

  打铁还得自身硬。生物质成型燃料通过专用锅炉燃烧,仅需要适当除尘,就可达到与天然气相同的烟尘、氮氧化物排放水平,硫氧化物的排放水平更是远远优于天然气。同时,获得相同热量,生物质成型燃料的成本仅为天然气的60%乃至更低。正是由于这样的实力,成型燃料才不甘于委身“高污染”之列。

  成型燃料得以“平反”,在给行业“贴喜报”、给政府部门“发奖状”的同时,我们决不该遗忘“意见箱”里众多未被采纳的合理建议。行业“上书”的意见主要有二:一是为规范燃烧的成型燃料“摘帽”;二是应根据燃料燃烧后的排放水平界定污染与否。如今,“摘帽”的燃眉之困已解,但污染与否之评价标准这一根本之谏却悬而未决。

  燃料本身并无罪过,没有高下之别,不应被分为三六九等。虽然有的燃料燃烧会产生污染,但高污染并非燃料之过,而是排放控制不当之错。就目前技术来讲,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完全可控,煤炭、油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列入高污染目录的燃料,通过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均能实现清洁高效利用。换言之,高污染与燃料本身并无必然关联,只要技术适当,操作规范,目录中的燃料都可清洁高效;反之,如若缺乏专业处理,行业公认的“清洁能源天然气亦会排放大量污染物。

  所以,错不在燃料,高污染烟气才是问题之本。燃料管控看似能够“釜底抽薪”,实则难以治本,建立排放达标体系方能抓住污染治理的“牛鼻子”。

  目前,环保压力日益严峻,个别燃料锅炉供热工程设计不合理、管控不到位,部分领域工业化标准体系尚未建立,缺乏设备、产品、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燃料燃烧仍存诸多问题。千头万绪。政府部门作为主要的监管方,面对数量庞大的细分行业,逐个“调控”难免力不从心。所以,管控政策与其落实到燃料源头,不如严把在末端排放。“燃料千条线,排放一根针。”无论烧什么、怎么烧,政府部门只要手握排放达标一个“尺子”,把住“出口”,便可提起纲领,事半功倍。

  机制科学,污染可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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