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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来源:     责编:     发布时间:2016-10-20

原标题: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21.420, 0.00, 0.00%) 公告编号:2016-108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律师函及有关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2016年8月2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律所")发来的《律师函》:金杜律所受嘉诚中泰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中泰")委托,就公司实际控制人秦勇向嘉诚中泰借款到期未能清偿事宜,要求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即连带清偿借款本金及对应的罚息。公司就上述事项于2016年9月30日发布了《关于收到律师函及有关情况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涉诉事项进展情况

(一)公司所做的工作

自收到上述律师函以来,公司做了大量的核实、调查、落实工作。经核查,上述律师函所述担保事项,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今从未履行过内部任何一级管理层的决策程序。同时,通过核查印章使用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公司从未发生过关于上述担保事项的用印记录及有关合同文本。据此判断,公司从未对上述事项提供过担保。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律师函中所列《保证合同》的有效性、真实性存在异议。公司试图联系嘉诚中泰沟通有关事项,但律师函中所留的嘉诚中泰电话始终无法接通,公司派专人到其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1623室,系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也没有找到该公司。

(二)事项进展情况

2016年10月18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15)三中民(商)初字第18178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中包括律师函提及的《保证合同》复印件),公司实际控制人秦勇与嘉诚中泰借款纠纷一案,嘉诚中泰要求追加公司为被告,法院通知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诉。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嘉诚中泰

被告:(1)秦勇;(2)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3)深圳新丝路能源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请求事项: (1)请求追加公司为被告4;(2)要求公司履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依据:2015年9月15日,公司与原告签署的《保证合同》。

三、其他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讼、仲裁事项,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解决措施

1、公司将继续与嘉城中泰进行联系,妥善处理该事项;

2、继续督促当事人秦勇尽快落实、解决上述问题,并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当事人也在寻找各种方法解决上述问题;

3、如本事项无法有效解决,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手段起诉当事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若公司被生效的判决认定败诉并赔偿,赔偿金额将会计入作出生效判决当期的损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16-109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督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通知书》(编号:新检查通字【2016】35号)。因公司涉嫌对外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调查。

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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