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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昆仑公司原执行董事获刑23年

来源:     责编:     发布时间:2016-09-28

 原标题:中石油昆仑公司原执行董事获刑23年贪污侵吞公共财物,收受他人巨额贿赂财物,为亲友公司非法牟利,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党委书记陶玉春贪腐案,由于涉案金额高达3亿余元,致使该案进入司法程序后就备受关注。

    今天上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公开宣判,陶玉春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法院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3年,处罚金750万元。

    在审判长宣读完判决后,陶玉春当庭表示:“我尊重法庭判决,不上诉。”

    私分国企所持房产股份

    陶玉春生于1962年3月,山东省日照市人,曾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香港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后成为中石油深圳石油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8年9月开始任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

    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至2011年,陶玉春先后利用其担任多家国有企业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贪污侵吞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贿赂财物,为亲友公司非法牟利,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涉案金额超过3亿元。

    2004年,陶玉春为逃避监管,继续掌控国有全资持股的青岛石油实业公司,指示下属注册两家新公司,之后将深圳技开和中油器材等持有的“青岛实业”股权转给新公司,最终“青岛实业”三大股东均成“空壳”,“青岛实业”仍由陶玉春实际控制管理。2008年“青岛实业”在关闭注销过程中,本应将包括价值1661.52万元的青岛市崂山区澳门花园8套房产在内的全部资产上交深圳石油公司,但陶玉春决定将8套房产与孔某、常某(均另案处理)等8人私分。

    陶玉春还同意无偿转让并私分国企持股。2007年,经陶玉春同意,青岛实业公司将持有临沂中孚公司60%股份中的30%股份无偿转让给临沂中孚公司3名高管进行私分。在股权转让过程中,3人并未实际支付股份转让本金900万元,也未与青岛实业公司签订任何借款协议。

    此外,中油器材公司在办理注销清算阶段,陶玉春指使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做假账方式,套取深圳泰宁花园一套价值84.478万元的房产,并无偿转让登记到公司一员工名下。

    照顾亲友胞弟非法牟利

    除了贪污公共财物外,陶玉春还涉嫌为亲友公司非法牟利,收受他人贿赂财物,以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

    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至2002年,陶玉春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深圳技开公司与王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临沂罗通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做“干粉”生意,帮助罗通化工公司非法获得差价利润1924万余元。王某为感谢陶玉春关照,将1600万元分两笔通过罗通化工公司账户,汇往陶玉春胞弟陶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

    从该账户上,陶玉春妻子苏某分51次取走255万元,外甥女取走20万元,胞弟陶某取走7万余元,转入证券市场保证金专户400万余元,转入陶某个人账户208万余元购买房产,该房产后转让给陶玉春。

    陶玉春得知江苏一家公司可以生产油田器材,故意不直接与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而是安排其胞弟陶某控制的5家空壳公司介入深圳技开公司和青岛实业公司等国企与货源厂家之间的采油原料器材交易环节,从江苏公司买入相关器材,然后高价卖给深圳技开公司和青岛实业公司等国企,从中赚取高额利润共计2948万余元。

    此外,检察机关还指控,在2005年底,陶玉春参与了深圳石油公司关于增资海南中油深海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开发深海养殖等项目的董事会决策,上述事项均未报请上级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批准。该项目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大幅亏损,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约1.99亿元。

    2010年9月,陶玉春未经集体讨论,也未按规定向其上级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报告,违反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擅自批准豁免中山镇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债务的方案,直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3295万余元。

    当庭认罪愿意全额退赃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该案第一次庭审过程中,除了为亲友牟利一项之外,陶玉春对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指控均当庭否认,称“都是董事会决议,自己只是参与决策。”面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及对其不法行为的当庭讯问,陶玉春说的最多的就是“记不起来了”“这个我不清楚”“具体事情都是手下人办的,我并没有参与”。

    在该案的第二次庭审中,陶玉春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陶的亲笔供词和退赃证据。对于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陶玉春当庭逐项做了有罪供述,并当庭落泪悔过。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陶玉春当庭宣读了悔过书,认为自己辜负了党的培养和组织的信任,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取私利,给国家造成了巨额损失。他还表示对涉案赃款全部退还,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均不上诉,恳请法庭给予其悔过自新的机会。

    在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陶玉春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共计5882万余元。

    珠海市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陶玉春作为国有公司中管理、经营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4639万元,被告人陶玉春作为国有公司青岛实业公司的实际管理者,擅自决定转让该公司持有的临沂中孚公司股权,并挪用该公司的资金给他人购买上述股权,被告人陶玉春作为深圳技开公司、青岛实业公司等国有公司的管理者,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由其胞弟陶炜控制的公司经营,陶炜控制的公司借此获利2953万余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陶玉春作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328亿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据此,法院以陶玉春犯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犯罪数额为90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综上,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3年,处罚金750万元。

    记者了解到,该判决还宣布涉案被贪污的房产、退缴的违法所得5672万余元上缴国库;贪污赃款购买的房产以及挪用的公款726万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退缴的其余款项210万余元和被告人陶玉春的财产用于补齐追缴同案人贪污违法所得不足部分,剩余则充抵财产刑。(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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